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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毕业生推荐就业实施细则》
发布时间:2009-10-12    浏览量:18822次  

为了规范和完善我校毕业生的就业安置工作,进一步明确和保障学校、学生和招聘企业三方的权利、义务,实现就业安置合理流畅,就业管理有序,提高学生的诚信度和学校的信誉度,根据国家大(中)专、技校毕业生就业安置的有关政策特制订此规定。

一、学生就业安置管理规定

1、毕业学生根据自愿原则,可选择学校推荐就业,也可选择自主择业。毕业生一般在毕业后安置完毕。
2、学校然推荐就业时,将严格按照"优秀毕业生优先推荐,合格毕业生保证推荐,不合格毕业生不予推荐"的原则进行。
3、推荐就业时,因达不到法定就业年龄(或用工单位规定年龄)的学生,等达到法定就业年龄(或单位规定年龄)后再由学校履行推荐就业的承诺。
4、在推荐就业时,因学业生体检不合格而造成不能就业者,等治疗康复后,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再推荐就业。
5、衩用工单位正式聘用的学生,去用工单位路上所发生的一切差旅费用自理。
6、就业学生分配到用工单位后,且在跟踪服务期一年内,如因用工单位不履行招聘承诺、裁员、停产、倒闭等原因造成学生辞职或被辞退,学校将为其提供第二次就业安置,但必须在离开企业后的一周内迅速返校,并到招生就业办报名登记,以便早日安排推荐就业;如因学生个人、家庭等原因,在征得学校同意后辞职的,学校第二次推荐其就业。
7、就业学生在跟踪服务期一年内,要经常保持与学校和家长联系,通报工作和生活情况。如因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而被辞退或开除者,以及私自辞职、跳槽者,学校将不予再推荐就业,并且将存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。
8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学校不予推荐就业,且不作赔付:
①在校学习期间受过处分,且在就业前处分未被取消者;
②在校学习期间,经补考后,仍有三门或三门以上的功课成绩不及格者,或专业技能操作考试不及格者;
③在校学习期间,连续两个学期操行考核不及格者;
④在校学习期间,累计旷课达50课时以上者;
⑤身体有残障、缺陷者。

二、推荐就业组织程序

1、选择自主择业的学生,必须在完成本专业全部学业后,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并由家长签字认可,再到学校招生就业办办理有关离校手续。
2、学生科应在每年的六月底,将选择由学校推荐就业学生的资料(包括班级、专业、姓名、性别、出生年月、身高、视力、在校表现、健康状况等),报送招生就业办,由招生就业办建立毕业生就业人才信息库。
3、招生就业办在每次招聘前,通过公告、专栏或进班宣传的形式宣传来校招聘企业的有关信息。
4、符合招聘条件的学生在经过本人慎重考虑,同时征得家长同意的情况下,在规定时间内到班主任或招生就业办报名参加应聘。
5、招生就业办根据来校招聘企业的行程,与学生科、教务科及班主任一同协商、组织学生参加招聘。
6、企业招聘结束后,招生就业办应在收到企业回复的第二天,将被企业录用学生的名单、离校日期等反馈给相关部门。
7、被企业录用学生到招生就业办领取《学生离校清单》,凭《学生离校清单》在离校的前两天办理一切离校签订手续,并将《学生离校清单》交回招生就业办。
8、扫生就业办公示企业录用名单,通告离校时间,预订车船票,组织学生离校。

三、学生参与企业招聘的管理办法

1、选择由学校推荐就业的毕业生,经学业校相关部门共同审核后,符合合格毕业生条件的学生,才能进入就业人才信息库,方可具备参加应聘资格。 2、参加应聘的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班主任处报名,特殊情况下,也可直接到招生就业办报名;若不按时参加报名和面试者,视为自动放弃应聘。 3、凡参加应聘的学生,必须事前准备好身份证和6张一寸的彩色照片,并到招生就业办认真填写《推荐就业表》。 4、凡参加应聘的学生必须严格服从招生就业办工作人员的安排,对来校招聘企业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讲文明、有礼貌,否则,学校将不予推荐就业。 5、如果自愿参加了企业的招聘,一经企业录用,以后就不得再参加其它企业的招聘;如果没有被录用,则有权继续参加其它企业的招聘。 6、如果自愿参加了企业的招聘,未被企业录用后,学生单方面无故放弃去该企业工作者,则视为应聘违约,违约学生在三个月内无权参加其他任何企业的招聘,若预订了车船票的,还要赔偿车船票费用,否则,学校将不再推荐就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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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5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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